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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同案犯自首算立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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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勸同案犯自首算立功嗎?

勸同案犯自首算立功嗎?

勸同案犯自首,顯然是算立功行為的。我國《刑法》規定的立功制度的重要意義在於激勵犯罪分子悔過自新並積極協助司法機關及時查處犯罪、提高辦案效率,從而更好的實現刑罰的懲罰和教育改造功能。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同案犯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具有立功表現,這就充分肯定了促使同案犯歸案行為的積極意義。

規勸同案犯自首的行為,不僅完全具備了與協助抓捕行為相一致的促使同案犯歸案的行為特性,而且省去了司法機關的抓捕環節、確保了該同案犯認罪伏法,較之協助抓捕行為更具有效率性和經濟性,更應當認定為立功表現。可以鼓勵犯罪分子積極規勸同案犯自首。

二、 哪些情形不屬於立功

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羈押後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並“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犯罪分子將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或者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犯罪分子親友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線索、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認定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犯罪分子將從以下途徑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均不能認定為立功:

1、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獲取的線索;

2、被羈押後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的線索;

3、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線索;

4、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線索。

有關立功情況的認定應當由司法機關進行認定後才可以確定,有關立功的條件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必須符合相關立功條件的才可以進行立功的申報和核實。需要注意的是,在犯罪分子服刑期間,立功是唯一有效減少刑期的事項,因此應當在服刑過程中,儘量加強立功的事項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