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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勸逃犯自首算立功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7.94K)

一、規勸逃犯自首算立功嗎?

規勸逃犯自首算立功嗎?

規勸逃犯自首並不算立功,這是由於規勸並不是法定立功的情形。可以被認定為是立功的情形具體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第七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前款所稱“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二、關於立功線索來源的具體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第四條 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羈押後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並“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犯罪分子將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或者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犯罪分子親友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線索、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認定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

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公民,若是想要最後受到的處罰比較輕,可以在被抓捕之前就到當地的公安機關自首,若是瞭解其他人也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可以向司法職員提供他人犯罪的線索,核實線索屬實之後,法院最後可能會以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為名,從輕判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