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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立功與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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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立功與自首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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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如何認定立功


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況,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體貌特徵、聯絡方式等資訊,屬於被告人應當供述的範圍。公安機關根據被告人供述抓獲同案犯的,不應認定其有立功表現。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過程中確實起到協助作用的,例如,經被告人現場指認、辨認抓獲了同案犯;被告人帶領公安人員抓獲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為有關機關掌握或者有關機關按照正常工作程式無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線索,有關機關據此抓獲了同案犯;被告人交代了與同案犯的聯絡方式,又按要求與對方聯絡,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了同案犯等,屬於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應認定為立功。

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不要求共同犯罪人必須交代出其他共犯人單獨實施的其他罪行,但是對於自己參與實施的犯罪涉及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實的,必須如實交代,才能按自首論處。當然,如果犯罪分子不僅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還主動揭發、檢舉出其他犯罪分子(包括共犯)單獨實施的罪行並經查證屬實的,則可以按立功對待。如果揭發的不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不是立功,而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應屬於構成自首的必要條件。認定被告人是否構成該項立功,應當根據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中是否確實起了協助作用。如經被告人當場指認、辮認抓獲了同案犯;帶領公安人員抓獲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為有關機關掌握或者有關機關按照正常工作程式無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線索,抓獲了同案犯等情況,均屬於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應認定為立功。

綜上所述,共同犯罪的認定是需要符合構成條件的,可參照上文中提到三點,而共同犯罪的認定是確實對案件起到了幫助的作用,比如指認現場、辨別抓獲同案,以及提供一些關於同案犯的線索等等。以上是對共同犯罪立功的認定的相關知識,若有其他問題可諮詢律師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