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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既遂的定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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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對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既遂的定罪標準?

刑法對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既遂的定罪標準?

一般是會對犯罪嫌疑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的行為屬於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將會對犯罪嫌疑人處以非常嚴厲的刑事處罰。

二、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與搶劫罪、搶奪罪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要求不同。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是參加軍事行為的軍職人員;而搶劫罪、搶奪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可以是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犯罪行為發生地點不同。本罪只能發生在軍事行動地區,而搶劫罪、搶奪罪沒有地區限制,可以發生在任何地區。

3、侵害物件不同。本罪侵害的物件,是軍事行動地區無辜居民群眾的財產;搶劫罪、搶奪罪侵害的物件,可以是任何地區的公私財產。如果軍職人員在戰地搶劫或者搶奪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則應當按照本法的規定,以搶劫罪或者搶奪罪論處。

三、構成要件的內容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戰時群眾工作秩序。我軍歷來有嚴格的群眾紀律,任何時候都要保護群眾的正當利益。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行為嚴重違反戰時群眾紀律,敗壞我軍的聲譽,損害我國與戰地群眾的關係,破壞戰時群眾工作秩序,增加我軍作戰的困難,將對作戰造成嚴重危害。

2、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實施了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為軍人,且是參加軍事行動的軍職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群眾的行為,侵害了無辜居民的人身、財產權利,違反了我國法律、軍紀,危害了我軍作戰利益,卻故意加以實施。那些確實出自於軍事行動需要而取用、毀壞軍事行動地區群眾財產的行為,不應認為具有主觀上的罪過,不構成本罪。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的行為將會對公民的合法權益和財產安全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而且對維護社會良好的治安環境也將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因此將會處以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涉案金額越嚴重涉案金額越高有期徒刑的刑罰越嚴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