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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死刑只對什麼人適用?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35W)

通常死刑只對什麼人適用?

我國是為數不多尚保留了死刑的國家,但也是針對一些惡劣的犯罪才有死刑處罰。並且,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也不是對所有的罪犯都適用死刑。那通常死刑只對什麼人適用呢?而哪些人又是不適用死刑?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死刑只對什麼人適用

我國刑法對死刑採取的是“少殺慎殺,嚴謹錯殺”的死刑政策。“少殺慎殺”表明我國在現階段保留死刑的基本立場。而“嚴謹錯殺”則表明我國對死刑的一種慎重態度。我國1979年刑法規定了28個死刑罪名,此後隨著犯罪形勢的發展,尤其是嚴打運動的展開,死刑的政策有所鬆動,及至1997年刑法,死刑罪名已經增至68個。在這種情況下,死刑的司法適用也大量增加。為此,我們需要對死刑的刑事政策加以反思。在目前尚不具備廢除死刑的情況下,應當對死刑加以嚴格限制。

刑法第48條第1款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根據這一規定,死刑的適用物件是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這裡的罪行極其嚴重,是指犯罪的客觀危害性極其嚴重和犯罪的主觀惡性極其嚴重,也就是所謂罪大惡極。應當指出,罪行極其嚴重是刑法總則的一般規定。在刑法分則對適用死刑條件往往加以具體規定,例如情節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造成嚴重後果、危害特別嚴重等。在適用死刑的時候,應當同樣遵守上述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關於死刑適用的條件。

二、死刑不適用於哪些人

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根據本條的規定,以下罪犯不適用死刑:

(一)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這裡的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而不是指審判的時候。如果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那一天不滿18週歲,即審判的時候已滿18週歲,亦適用本條的規定。在年齡計算上,對刑法中的18週歲,是指實足年齡,一律按公曆的年、月、日計算,即過了18週歲生日,從第二天起,才認為已滿18週歲。對不滿18週歲的人之所以不適用死刑,是由於死刑的特點和不滿18週歲的人的年齡特點決定的。死刑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它關係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這一特點就決定了死刑只適用於那些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不滿18週歲的人由於未成年,還處在生理與心理的發育過程中,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沒有完全成熟,這一特點表明行為人未達到罪大惡極、不堪改造的程度,因而不適用死刑。

(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這裡的審判的時候是指從羈押到執行的整個訴訟過程,而不是僅指法院審理階段。因此,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上懷孕的婦女,都不適用死刑。這主要從保護胎兒和實行人道主義考慮的,懷孕的胎兒是無辜的,不能因為孕婦有罪而株連胎兒。根據1991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問題的電話答覆》的規定,懷孕的婦女,無論其懷孕是否屬於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後移送起訴或者審判期間的長短,仍應視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同樣不適用死刑。此外,199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覆》再次明文規定,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後,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對上述兩種人不適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不能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哪些人是不能適用死刑的,而這裡的死刑就包括了死緩。不過需要提醒各位的是死緩僅僅是我國刑罰中的一種特殊制度,並不屬於刑事處罰的主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