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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服刑人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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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服刑人員規定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暫予監外執行算服刑嗎

監外執行算刑期。當然滿足監外執行需要有一定的條件,監外執行,是指由於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群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關,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

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

監所檢察部門在暫予監外執行監督上,立足主動做到“三個同步”:

第一,事前同步監督。駐所檢察人員對每個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病史、簡歷、案情、表現和刑期要做到了如指掌;

第二,事中同步監督。要掌握罪犯的病情鑑定情況及批准法律手續是否齊全,如發現存在問題及時提出糾正意見或檢察建議;

第三,事後同步監督。檢察機關接到批准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書後,監所檢察部門要根據事前、事中監督中的情況,立即做出是否全面審查的決定。對於發現的問題,執行機關又沒有及時糾正的,可視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在全面審查期間,罪犯不得出監;對沒有問題或異議的,可不予全面審查,執行機關在接到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後,可將罪犯監外執行。

另外,監獄管理局關於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究竟何時生效、執行是從批准之日起立即生效、執行,還是等過了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意見的法定期限以後再生效、執行?如果不能立即生效、執行,那麼這個批准決定又有何意義?如果立即生效、執行,人民檢察院在法定期限內又提出了“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書面意見,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管理局經“重新核查”.如果認為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正確,就要把已經生效並正在執行的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收回,將罪犯重新收監.剛生效、執行不久又宣佈作廢,這樣勢必大大降低決定的嚴肅性,;如果認為原決定正確,這時又應當如何處理?法律未作進一步規定。

對於這些有待進一步明確的問題,我們的意見是:監獄管理局作出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後,立即生效,但不立即執行。在法定期限內人民檢察院沒有提出“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書面意見的,法定期限過後立即執行。如果提出上述書面意見,監獄管理局“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經核查如果認為原決定確有錯誤,應立即收回原已作出的關於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如果認為原決定正確,應將“重新核查”結果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並立即執行。

雖然監外執行是屬於行氣之中,但是申請監外執行是必須滿足符合國家對於監外執行申請標準資格的人才能夠申請。且在進行監外執行的時候並不是說犯罪嫌疑人隨意可以進行走動,而是要在公安機關的相關監視之下以及允許範圍之內才能夠進行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