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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期滿還會收監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78W)

一、監外執行期滿還會收監嗎?

監外執行期滿還會收監嗎?

監外執行期滿後還可能會收監處理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7條: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計入服刑期。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群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監外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法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對於監外執行的具體情況,可以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來進行辦理,必須在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條件的基礎上才可以批准進行監外執行,但相關行為也是有期限的,如果在超出了期限的情況後仍然在刑期內的,那麼顯然是需要再次進行收監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