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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繳納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8.33K)

罰金繳納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罰金屬於刑事處罰中附加刑的一種,自然多數情況下都是附加跟主刑一起做出判決的,至於罰金的數額往往需要結合法律中的規定以及實際的犯罪情況作出。同時我國對罰金的繳納期限也是有一定限制的,那到底對罰金繳納期限是怎麼規定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罰金繳納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限期繳納有限期一繳納和限期分批繳納兩種。限期一繳納,是指犯罪人應在判決所指定的期限內一性付清全部罰金。這種繳納方式主要適用於罰金數額不大,或者數額雖然較大,但犯罪人繳納並無困難的情況。限期分批繳納,是指犯罪人應在判決所指定的期限內分批付清全部罰金。這種繳納方式主要適用於罰金數額較大,犯罪人無力一繳清的情形。

關於罰金繳納的期限,各國刑事立法中有法定主義、裁量主義、折衷主義。法定主義,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罰金繳納的期限。裁量主義,是指法律不明文規定罰金的繳納期限,而由法官根據犯罪人的具體情況,酌情決定繳納的期限。折衷主義,是指法律原則上雖規定了罰金繳納的期限,但如果犯罪人在法定期…內繳納有困難的,法官可以根據犯罪人的要求和他的具體情況,酌情決定繳納的期限。我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的執行期限,實踐中多采用裁量主義。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五條對罰金的繳納期限作了司法解釋,即判決指定的期限是指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個月。這樣就使司法在實踐中有了一定的依據,必將有利於維護罰金的嚴肅性,促進罰金的執行。

罰金繳納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第2張

二、罰金刑強制繳納指什麼

強制繳納,指人民法院規定的繳納期限屆滿,有繳納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罰金,人民法院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強制繳納措施有查封、變賣財產、凍結存款、扣留收入等。

強制繳納有以下幾種具體情形:

(1)如果罪犯擁有大於罰金額的金錢,卻期滿拒不繳納罰金,人民法院可從罪犯所擁有的金錢中強制扣留、提取相應的一部分作為罪犯所繳納的罰金。

(2)如果罪犯隱瞞自己的財產情況,藉口無錢可交而拒不繳納罰金,期滿後,人民法院可通過調查瞭解掌握罪犯的財產去向,並從中扣留、提取相應的一部分作為罪犯所繳納的罰金。

(3)如果罪犯雖無現金,但擁有其他財產,而他又拒不變賣財產來繳納罰金,人民法院可以查封罪犯的財產,並折價變賣其中的一部分,用以折抵罰金。

有人提出,對有繳納能力期滿未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採取強制措施,變賣其財產或執行其錢款時,也應當扣除其拖延履行這部分罰金的利息,利息可以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只有這樣,才能給拖延履行罰金的犯罪分子應有的懲處。因為有繳納能力的犯罪分子期滿不繳納罰金,說明他們犯罪的主觀惡性深,不具有悔罪表現。另外,拖延繳納也給司法機關罰金刑的執行增加了難度。因此,對有繳納能力而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在懲罰力度上應當和一時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有所差別。否則,就會影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不利於罰金刑的執行。不過需要指出的是,所收取的利息是不能計入罰金總額的,要不然,就加重刑事責任了。

法律中規定可以實進行一次性繳納,也可以分批繳納。當然,現實中很多時候由於罰金的數額比較大,不好罪犯不具有一次性繳納的能力,因此實踐中選擇分批繳納的情況其實更多。而要是罪犯確實沒有繳納能力的話,即使在服刑期間不要求繳納完,之後也是會要求其補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