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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強制繳納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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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罰金強制繳納的期限是多久?

罰金強制繳納的期限是多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的規定: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判決指定的期限”應當在判決書中予以確定;判決指定的期限應為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罰金的繳納期限,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的經濟狀況和繳納的可能性確定。對於期滿不繳納的,包括未繳納完畢的,由人民法院強制繳納。

所謂“強制繳納”,指人民法院採取查封、拍賣犯罪分子的財產,凍結存款,扣留、收繳工資或其他收入等辦法,迫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強制繳納一般只對有繳納能力而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採用。

對於根據上述規定仍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這是1997年修改後的《刑法》確定的關於罰金刑的執行制度。所謂“追繳”,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可以執行的財產追回上繳國庫。這種情況下追繳財產,實際上仍是執行刑罰,增強了罰金刑執行的威懾力。

二、罰金刑的執行機關是哪裡

(一)罰金的執行主體是第一審人民法院

根據《刑法》第五十三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對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其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指明瞭罰金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即一審法院執行。這就明確了罰金的執行主體是第一審人民法院。

(二)罰金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執行

雖然法律明文規定罰金由人民法院執行,但是在具體執行中卻沒有明文規定應由法院的哪個部門來執行。現在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樣,有的由刑庭執行,有的由執行庭執行,有的由司法警察執行。

由刑庭執行,違背了人民法院審執分離的原則,由執行庭執行於法無據。這裡筆者認為應該由司法警察執行。理由是,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七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第(六)項,參與對判決、裁定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七)項執行死刑;(八)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也就是說人民法院機構中能夠執行刑罰的只有司法警察。

另外,作為(八)項它既是一個衝實性條款,指導司法警察根據法律規定履行職責,同時,也是適應形式發展和隨著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斷拓寬司法警察職責的彈性條款,以上規定來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節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的職責中,就不包括刑罰的執行,只是對刑事判決,裁定中民事部分的執行。所以按照立法原則的精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應當包括執行罰金。

司法機關不僅會對當事人進行刑事處罰,同時也是會包含民事處罰的,那麼在進行民事處罰時一般是以繳納罰金的形式來進行,當事人如果存在經濟困難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無法繳納時,法院也是可以批准延期或者免除繳納,如果說當事人有繳納能力但是拒不支付的情況,法院也是會採取強制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