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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緩刑分幾種型別?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18W)

在我國緩刑分幾種型別?

緩刑制度的設計主要時間基於一些犯罪分子罪行較輕的情況,如果其罪行重對社會可能造成危害後果的,就不能夠適用緩刑。緩刑還具有考察期限,在此期限內也有一定的規定,比如大家熟悉的報告自己情況的規定、不能離開所在的市等。對於很少接觸刑法的人,大多不知道緩刑分幾種,有什麼性質特點等,下面小編就為您解答以下。

一、符合緩刑的條件

緩刑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緩刑適用的物件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二、緩刑的考驗期限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三、在我國緩刑分幾種型別?

第一,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9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第二、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三,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上述情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並且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我國刑法中對軍人違反職責罪還有特別緩刑的規定,即在戰時,對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此外,根據刑法典第72條第2款的規定,緩刑的效力不及於附加刑,即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因而,無論緩刑是否撤銷,所判處的附加刑均須執行。

可以適用緩刑的幾種情形就是這些,相信大家都有所瞭解了。還有一些些情形是不能夠適用緩刑,在瞭解適用情形的時候也要了解不適用的情形。只有符合小編為您介紹的緩刑法定條件,才能夠依法適用緩刑。如果你的朋友在遇到犯罪可能會被判刑情況,想要了解些在我國緩刑分幾種型別以及更多的緩刑相關的法律知識,可以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