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的效力分為有效、無效和效力待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效力並非待定,其純獲利益的合同屬於有效合同,與其年齡智力相當的合同屬於有效合同,其他的應該認定為無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三)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1、權利人追認無處分權人簽訂的合同,合同轉為有效。
2、無處分權人取得了處分權,合同轉為有效。
合同無效:
《合同法》第52條規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無效:
(2)歹意串連、危害國家、團體或許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方式掩蓋不合法意圖;
(4)危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背法令、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則。
《合同法》第48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五十五條【實質要件】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