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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毀文物罪的認定

妨害文物管理罪 閱讀(8.12K)

故意損毀文物罪和過失損毀文物罪的區別主要有兩點:

過失損毀文物罪的認定

一是主觀狀態不同,故意損毀文物罪屬於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損毀文物,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損毀的結果發生的;過失損毀文物罪屬於過失犯罪,是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損毀文物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損毀結果的行為。如在進行基建工程時,沒有在施工前進行必要的調查與勘探,在施工中造成古文化遺址或古墓葬及珍貴文物的破壞等。

二是構成故意損毀文物罪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而構成過失損毀文物罪則要求造成嚴重後果。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被損毀的珍貴文物數量較大,或者損毀非常重要的保護文物,使其無法恢復原狀,給國家文物財產造成無法彌補的嚴重損失的情形。過失損毀文物,只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