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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議書上沒寫緩刑會判實刑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32W)

量刑建議書上沒寫緩刑會判實刑嗎?

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我國人民檢察院會先收集相關犯罪證據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然後根據掌握的相關證據作出量型建議書。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書在法院判定時是極其重要的,法院量刑時會將其作為參考,那麼量刑建議書上沒寫緩刑會判實刑嗎?下面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一、什麼是緩刑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二、量刑建議書上沒寫緩刑要判實刑嗎

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書只是向法院提出的建議,最終怎麼判刑還是法院根據實際案情而定的,這時候建議當事人一定要委託律師辯護,爭取判緩刑。

三、緩刑的適用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物件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物件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物件。至於罪行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於管制刑的特點即對犯罪人不予關押,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決定,故無適用緩刑之必要。

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

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於已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於未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後各種表現,並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檢察院出具的量刑建議書上沒寫緩刑是不會判實刑的,也不會影響法院的最終結果,量刑建議書只是檢察院根據相關證據向法院提出的建議,以供法院參考,不會影響法院的最終結果,具體的結果是根據實際案情和當場辯護證據具體定奪,所以一定要提前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