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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案件怎麼處罰?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15W)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案件怎麼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案件怎麼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如何認定?

該罪的客體是國家藥品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犯罪物件僅限於假藥,是指依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該法第3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份的名稱與國家藥品標準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不符合。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

(3)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這種情況一般是以一種低價藥品冒充一種高價藥品。)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處理:

(1)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未取得批准文號生產的。

(3)變質不能藥用的。

(4)被汙染不能藥用的。

作為本罪犯罪物件的假藥,專指人用藥,而不包括獸用藥重其他動植物用藥。

該罪的客觀方面,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非法加工、製造假藥的行為。銷售假藥,是指將自己生產或他人生產的假藥非法出售(批發或零售)的行為。在刑法修正案(八)以前,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只有達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才可能構成犯罪,修正案(八)出臺以後,只要實行了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就將構成該罪。

在犯罪主體方面,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生產、銷售的是假藥,仍然生產、銷售。若出於過失,則不能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在當代的社會,假藥這樣的一種行為是絕對不能夠在市場上流通的,因為它對於人體的健康安全肯定會進行損害,同時嚴重的情況之下還會導致人員死亡,所以必須要嚴格禁止這樣的一種行為,一旦發現的話,按照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