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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判處拘役後在哪裡執行

拘役在公安機關就近的看守所執行,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並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九十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的判決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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