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對服刑犯監外執行的程式是怎樣的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73W)

對服刑犯監外執行的程式是怎樣的

監外執行其實主要就是保外就醫,一般只有在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情況下,向監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之後,才有可能獲得批准。批准監外執行有一定的程式,那現實中對服刑犯監外執行的程式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對服刑犯監外執行的程式是怎樣的

對在獄內服刑的罪犯,監外執行的程式如下:

1、 對於罪犯卻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檔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審批。罪犯所在單位可提供有無偽病、偽病詐病以及自殺、自殘蹬情況供醫生參考。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書面一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批准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法院,並抄送人民檢察院。

2 、人民檢察院認為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准暫予執行的機關,批准暫予執行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監獄執行罪犯的監督改造。

3 、罪犯在出監之前,監獄應當填寫《罪犯出監後登記表》,連同批准監外執行決定一併送交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原關押監獄應及時將罪犯的監督改造。

4 、罪犯在監獄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原關押監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或者假釋的解釋。

5、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對刑期未滿的罪犯,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收監;刑期屆滿後的,由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執行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

6 、對家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罪犯,可以將罪犯及其檔案材料轉給其居住地的監獄管理機關,由該機關指定一個就近的監獄負責管理。在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時,收監執行;刑期屆滿的,辦理釋放手續。

二、有權批准監外執行的機關

有權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主要包括對罪犯判處刑罰並交給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人民法院,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和看守所、拘役所的上級主管公安機關。在對罪犯判處刑罰時,人民法院發現沒有被關押在看守所的罪犯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如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被取保候審等,此時,人民法院在判處刑罰的同時,有權決定對該罪犯暫予監外執行。

此時也要按照規定的程式來辦理。而一般在監外執行期間,也是要計算刑期的。當然,若是採取虛構監外執行條件,從而獲得批准的話,那此時就不會實際計算刑期。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