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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式是怎樣的

根據《監獄暫予監外執行程式規定》第六條規定,對在監獄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應當組織對罪犯進行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鑑別。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也可以向監獄提出書面申請。

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式是怎樣的

第七條規定,監獄組織診斷、檢查或者鑑別,應當由監區提出意見,經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報分管副監獄長批准後進行診斷、檢查或者鑑別。對於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懷孕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委託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病情診斷或者妊娠檢查。對於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監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鑑別小組進行鑑別。

第十一條規定,罪犯需要保外就醫的,應當由罪犯本人或其親屬、監護人提出保證人。無親屬、監護人的,可以由罪犯居住地的村(居)委會、原所在單位或者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群矯正機構推薦保證人。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對保證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填寫《保證人資格審查表》,並告知保證人在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應當履行的義務,由保證人簽署《暫予監外執行保證書》。

第十二條規定,對符合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監區人民警察應當集體研究,提出提請暫予監外執行建議,經監區長辦公會議稽核同意後,報送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