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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請抗訴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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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請抗訴的條件是什麼?

一、刑事申請抗訴的條件是什麼?

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確有抗訴的必要性。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抗訴分為依上訴程式和依審判監督程式兩種提出方式。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同級人民檢察院可在抗訴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再審時,人民檢察院應派員出庭。

二、哪些情況符合可以提出抗訴?

1.人民法院採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質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

2.人民法院不採納公訴人庭前收集並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3.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致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5.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致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效應的。

三、抗訴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抗訴的含義

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的抗訴,是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或作出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一種訴訟活動。

2、再審程式的抗訴與上訴審程式抗訴的區別

再審的抗訴是人民檢察院抗訴形式的一種,同上訴審程式的抗訴一樣,同屬於人民檢察院的審判監督活動,其目的都是對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刑事案件中可以提出申請抗訴的請求,這是我國相關的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合法的權益,如果確實符合了可以提出抗訴的條件的,可以在一審的結果出來以後向法院提出抗訴的申請,法院將會進一步的進行核實,確實符合條件的,將會接受抗訴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