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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判斷是否構成毀滅國家機關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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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麼樣判斷是否構成毀滅國家機關印章罪?

怎麼樣判斷是否構成毀滅國家機關印章罪?

若是毀滅行為同時滿足以下構成要件,就構成了毀滅國家機關印章罪: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國家機關印章的行為。

所謂毀滅,其方式多種多樣,如撕、扯、燒、浸、塗、汙等等。既可以表現為作為,又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如不小心將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採取措施讓其隨水漂流、浸溼或燒掉,亦可構成本罪。至於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概念,已在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中作過介紹,這裡就不再贅述。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既可以是軍人,又可以是非軍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及印章而仍決意盜竊、搶奪或毀滅。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證件、印章而盜竊、搶奪或毀滅的,不能構成木罪,但可構成他罪如盜竊罪、搶奪罪等。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或為了招搖撞騙,或為了出賣謀利,或為了自用,等等。不論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本罪成立。

二、毀滅國家機關印章罪與盜竊罪、搶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是什麼?

主要表現在:

(1)侵犯的客體不同,後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侵犯的物件不同,後三罪侵犯的物件是一定的公私財物;

(3)犯罪目的不同,後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佔有或毀壞公私財物。如果行為人意欲盜竊、搶奪公私財物,但竊取、奪取的是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同時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而後予以毀滅、買賣或加以變造的,應當以盜竊罪、搶奪罪與本罪或與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進行並罰。

公民、單位可能會為了牟取不當利益,而實施盜竊、毀滅國家機關印章的行為,但此類行為實施之後,可能會導致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受到不良影響,從而使得不特定公民、單位的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為了降低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概率,在發現他人實施毀滅國家機關印章等的行為後,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