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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最輕的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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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拘留最輕的後果是什麼?

刑事拘留最輕的後果是什麼?

刑事拘留最輕的後果是無犯罪事實之後就會予以釋放。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後果也需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而分析,無直接定義拘留後果之說。一般經過調查等之後,若無犯罪事實等一般會予以釋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如果發現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後的處理措施是什麼?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分為偵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分別由公安、檢察、法院主導(檢察院自偵案件等特殊情況除外。此處只說一般情況,不包括特殊情況)。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刑事拘留在我們國家是屬於比較常見的一種暫時性的措施,當然這樣的一種臨時性的措施,在採取之後,如果偵查完畢,發現確實沒有犯罪事實的話,那麼一般情況下會予以釋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