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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被判拘役最少多少時間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61W)

一、被判拘役最少多少時間

罪犯被判拘役最少多少時間

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方式。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二、拘役能不能折抵刑期

拘役與管制、有期徒刑的刑期,都存在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折抵刑罰的問題。先行羈押,除包括因同一犯罪行為被刑事拘留、逮捕而羈押外,還包括因同一行為而被行政拘留、勞動教養、海關扣留等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

民法院對犯走私罪的被告人做出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事判決後,原在海關扣留的時間,可以扣留1日折抵刑期1日;對於被判處管制的,扣留1日折抵刑期2日。但是,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因為沒有剝奪人身自由,不得折抵刑期。

例如,如果被告人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為和被勞動教養的行為系同一行為,其被勞動教養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於折抵辦法,應以勞動教養1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期1日,折抵管制的刑期2日。

三、拘役有哪些內容

拘役具有如下內容:

(一)拘役適用的物件

拘役主要適用於那些罪行較輕,但又必須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進行勞動改造的犯罪人。

(二)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

這是拘役與管制區別之關鍵。拘役對犯罪人人身自由予以短期剝奪,實行關押,並對有勞動能力的,實行強制勞動改造,故其屬於短期自由刑,具有一定程度的懲罰性。

(三)拘役刑期較短,幅度窄

根據刑法典第42條、第64條之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依據刑法典第44條之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從《刑法》中對拘役刑期的規定來看,在通常情況下,拘役的最低刑期為1個月。不過若是罪犯在被判決執行之前就已經先行被羈押的話,那之前被羈押一日的,此時就可以折抵拘役刑期一日,這樣折抵下來,可能實際服刑的期限還不到一個月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