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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人主責是去拘留所還是看守所?

強制措施 閱讀(5.37K)

一、撞死人主責是去拘留所還是看守所?

撞死人主責是去拘留所還是看守所?

撞死人主責是去拘留所還是看守所主要是看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構成交通肇事罪,並且存在著緊急狀況之下的話,那麼是應當去看守所的。關於羈押的物件。拘留所羈押的是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受到行政拘留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不到一年的,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在看守所中服刑。

關於羈押期間。被羈押在看守所裡的人,既有可能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也有可能被批准逮捕。從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最長時間是37天。一個刑事案件從偵查到判決快則三個多月,慢則一年半載,要依據具體的案情來定。拘留所羈押的最長時間是15天,具體會依據違法情節輕重判定天數。

關於會見權。羈押在拘留所的人,可以會見家人。根據《拘留所條例》相關規定,被拘留人有會見、通訊權利,因此家人可以探視,只要向拘留所提交申請即可。羈押在看守所的人,不得會見家人,可以會見律師。《刑事訴訟法》規定,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即公安機關偵查期間,其家人不可以與其見面。只有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提供法律幫助和服務。律師在會見完嫌疑人之後,一般會梳理案情,查閱相關的法律檔案和類似案例,與司法機關溝通,在有需要的情形下,律師還會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如果是未成年人涉嫌較大的刑事犯罪,其家人可以隨時探視,並且在整個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對其進行詢問過程中,其監護人可以在場。

二、關於不得羈押的物件。

根據《拘留所條例》規定,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應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根據《看守所條例》規定,以下三類人不予收押:一是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二是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三是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在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傷害的話,那麼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的程度以及他的行為所造成的嚴重的後果,需要進行不同的區別對待,如果說是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話,那麼按照刑事方面的方法來進行處理。採取強制措施可以到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