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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死刑的主體包括:1、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3、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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