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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如何認定已遂傷亡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01W)
聚眾鬥毆如何認定已遂傷亡

一、聚眾鬥毆如何認定已遂傷亡

只要實施了聚眾鬥毆的行為,造成受害者傷殘的,就屬於聚眾鬥毆行為的既遂狀態,構成聚眾鬥毆罪。

1、犯聚眾鬥毆罪既遂的,一般判處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多次、持械、在公共場所鬥毆且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或聚眾人數多、規模大且社會影響惡劣的,判處3-10年有期徒刑。

聚眾鬥毆罪是行為犯,只有完成聚眾行為並著手實行鬥毆行為時,才構成既遂,如僅實施聚眾行為就因意志外原因而終止,應屬犯罪未遂。聚眾鬥毆罪是舉動犯,聚眾行為僅是鬥毆的準備行為或者手段行為,屬於犯罪預備行為,只有鬥毆行為才是該罪的實行行為,且鬥毆行為一經實施即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直接的嚴重的損害,從而構成既遂,該罪不可能存在未遂的停止形態。

二、聚眾鬥毆的處罰主體是誰

聚眾鬥毆罪需要處罰首要分子與積極參加者。

1、首要分子是指犯罪集團或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2、積極參加者指在聚眾鬥毆中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實施糾集人員、準備鬥毆器具、互毆等行為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傷他人的自然人。積極參加者也可以按階段劃分,在聚眾階段中,在首要分子組織、策劃、指揮下,積極與相對方聯絡、預約鬥毆、糾集人員、積極提供鬥毆工具的犯罪分子,是積極參加者,在鬥毆階段中,積極實施鬥毆行為,直接致死、致傷他人的犯罪分子,也是積極參加者。

3、一般參加者,是指在聚眾鬥毆中作用較小,危害行為不嚴重的人員。法律沒有追究這部分人的刑事責任,說明該部分參加人員符合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這部分人包括在聚眾鬥毆中態度一般,或其他只有輕微參與行為的人,如尾隨到場,消極應付,作用不大,甚至是被脅迫參與的,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是聚眾鬥毆罪的從犯。

聚眾鬥毆罪屬於行為犯,而不是結果犯,這項罪名主要處罰的是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的積極參與者,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而其他的積極參與者並沒有明確的表述,可以是組織糾集人員的人,也可以說準備鬥毆器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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