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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已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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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已立案
聚眾鬥毆罪立案標準

1、組織、策劃、指揮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應予立案追訴


2、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所謂“組織”,是指有目的、有計劃地將分散的人員安排起來使之成為某一特定的集團或群體。具體到本罪,只有運用言語等煽動和糾集多人去鬥毆,並且負責組織的人數在3人以上,才能認定組織作用。


所謂“策劃”,是指為實現特定目標而制定計劃方案、進行部署安排。具體到本罪,策劃作用是對聚眾鬥毆活動進行整體部署安排,制定具體的行動時間、地點、方案等。這種部署、計劃安排即使最終沒有完全被實行也不影響策劃者的策劃行為性質的成立。


所謂“指揮”,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排程。具體到本罪,指揮作用主要是指發號施令,命令、分配人員參加鬥毆等。而且這種“指揮”也必須是全域性性的,在鬥毆過程中具體的參與人員臨時性的分配打擊物件或教唆他人採取某種打擊方式等行為,一般不認定為“指揮”行為。


未成年人的教育問題一直是我國注重的教育,但常常我們會在新聞媒體上看到各種未成年人打架鬥毆的惡劣事件,打架鬥毆本身給社會就帶來不好的影響,國家也對未成年人打架鬥毆有相關的法律釋出,社會一定要關注未成年人的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