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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加重情節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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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加重情節如何認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聚眾鬥毆罪的加重情節如何認定



  (一)關於“多次聚眾鬥毆”的認定

“多次聚眾鬥毆”是指聚眾鬥毆3次或者3次以上。

對於“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聚眾鬥毆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

如果行為人在一次鬥毆中發生短暫中斷後,又繼續鬥毆,應認定為一次。


  (二)“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認定

“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一般是指鬥毆雙方人數合計10人以上,鬥毆時間較長或鬥毆手段凶殘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情形。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認定

該情節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場所或者車輛、行人頻繁通行的道路上聚眾鬥毆時間較長,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交通嚴重堵塞等。


  (四)“持械鬥毆”的認定

“持械”是指參加聚眾鬥毆的人員使用器械或者為鬥毆攜帶器械但實際未使用的情形。這裡的“器械”是指各種槍支、刀具、棍棒、磚塊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工具。該情形包括事先準備器械並持器械參與鬥毆,也包括在實施過程中臨時獲得器械並持器械進行鬥毆。參與預謀持械聚眾鬥毆,或者明知本方人員為鬥毆而持械,即使本人未使用或攜帶器械,構成本罪的,也均應以持械鬥毆認定。

在聚眾鬥毆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對持械一方以持械鬥毆認定,對未持械一方則不應認定。

生活中涉嫌聚眾鬥毆罪的,以年輕人居多,而且很多都是因為小矛盾、小糾紛。但是構成聚眾鬥毆罪的,最高可以判處十年有期徒刑,後果非常嚴重。涉嫌聚眾鬥毆罪的,我們建議您委託專業刑事辯護律師進行辯護,律師會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爭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