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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罰金的繳納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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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罰金的繳納標準是什麼?

一、減刑罰金的繳納標準是什麼?

法律上並未統一判刑時的罰金標準,罰金的交納可以視為悔罪的表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罪犯積極執行財產刑和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的,可視為有認罪悔罪表現,在減刑、假釋時可以從寬掌握;確有執行、履行能力而不執行、不履行的,在減刑、假釋時應當從嚴掌握。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所謂犯罪情節,是指犯罪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所存在和呈現出來的,決定其主觀惡性大小和社會危害程度的主客觀因素,包括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時間、地點、違法所得數額、銷售金額等等。對於罰金刑的規定有四種方式:一是選處罰金,即將罰金規定為選擇法定刑,只能單獨適用,不能附加適用。二是單處罰金,即罰金只能單獨判處,此一情況只適用於犯罪的單位。三是並處罰金,即罰金只能附加適用不能單獨適用。四是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即罰金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二、罰金有以下五種執行方式:

(1)一次繳納,即要求犯罪人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性繳納完所判罰金的數額。

(2)分期繳納,即要求犯罪人在判決確定的期限以內分期繳納所判罰金的方式。

(3)強制繳納,指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屆滿以後,犯罪人未繳納或未全部繳納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其繳納的方法。

(4)隨時追繳,指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犯罪人,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其有可以執行的財產的,應隨時予以追繳的方法。

(5)減免繳納,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使犯罪人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免除其繳納數額的方法。

對於罰金的具體繳納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事實所認定的處罰是不同的,犯罪分子在被判罰金刑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的交納有關罰金,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