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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形下刑事案件需要延期審理?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11W)

法院之所以會延期審理一般都是因為出現了某種障礙,而導致庭審被迫中斷的情況,那麼刑事案件延期審理的條件是什麼呢?

在哪些情形下刑事案件需要延期審理?

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共有五種: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4、對於辯護人依照有關規定當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准許,同時被告人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合議庭應當宣佈延期審理;

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同意,並宣佈延期審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佈延期審理;

5、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然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公訴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審理的建議。

其中,前三項是“可以”延期審理的情形,後兩項是“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二百零四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二百零五條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