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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和挪用資金有什麼區別?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5.18K)
挪用公款和挪用資金有什麼區別?

一、挪用公款和挪用資金有什麼區別?

挪用公款和挪用資金的區別包括罪主體不同、犯罪客體不同、犯罪物件不同、刑罰不同等。

1、犯罪主體不同

挪用資金罪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罪是依法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對於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或者借貸給他人的行為,應按挪用公款罪論處;

2、犯罪客體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及財產所有權;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以及接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資金所有權;

3、犯罪的物件不同

挪用資金罪的犯罪物件是公司、企業所有公共財產屬性的公款,既包括資金、有價證券,也包括特定款物。挪用公款罪既包括當然的公共財產,也包括擬定的公共財產以及接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資金;

4、刑罰不同

挪用資金罪比挪用公款罪刑罰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貪汙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是什麼?

貪汙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包括犯罪主體不同、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不同、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不同、兩者侵犯的客體不同等。

1、犯罪主體不同。

貪汙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有單位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但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就是說貪汙罪主體範圍大於挪用公款罪。

2、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不同。

貪汙罪與挪用公款罪的關鍵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挪用公款罪和貪汙罪的主觀方面雖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內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佔用公款,目的在於非法取得對公款的使用權。貪汙罪是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目的在於非法取得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即意圖永遠地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3、兩者侵犯的客體不同。

貪汙罪和挪用公款罪在客體上都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但兩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貪汙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所有權中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四種權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貪汙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而挪用公款罪僅侵犯的是公共財產的使用權。

三、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是什麼?

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包括侵犯的客體和時象不同、在客觀表現不同、在主觀上不同等。

1、侵犯的客體和時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裝置等。

2、在客觀表現不同

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務侵佔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准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佔罪的行為方式是侵佔,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並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佔罪只有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3、在主觀上不同

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並不企圖永久非法佔有,而是準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並非暫時使用。

挪用公款和挪用資金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對於普通公民來說,不用確定對方具體挪用的是什麼性質的資金,只要發現他人實施了資金的挪用行為,就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對挪用公款和挪用資金有什麼區別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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