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搶劫金融機構罪的量刑標準?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43W)

一、搶劫金融機構罪的量刑標準?

搶劫金融機構罪的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嚴重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銀行,包括國家銀行,也包括民營銀行和外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銀行,這裡的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以外的依法從事貨幣資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機構,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

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行為人侵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所在建築物內對其財物進行的搶劫,也包括對正在行駛途中的運鈔車中的財物等實施的搶劫。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承擔著貨幣的發行與回籠,存款吸收和貸款發放,現金流通和轉賬結算,金銀外幣、有價證券的買賣等多種任務,是國家動員和分配社會閒散資金的必經渠道,又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巨集觀調控的重要環節。

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一旦得逞,搶劫的錢物數額往往非常巨大,且常伴隨著嚴重的暴力行為,社會危害性極為嚴重。

二、搶劫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

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三、搶劫罪的刑法條文內容是什麼

(1)處罰:《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三)對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並且鉅額的;

(五)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的;

(七)持槍的;

(八)軍用物資或者救災、救濟物資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條例規定,搶劫金融機構罪的搶劫行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除此之外,還有許多其他的立案標準等等,應該根據實際的情況,具體分析,判斷應該判罰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