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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4W)

一、 新刑法對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對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對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罪】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根據《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金融機構的設立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按照規定的程式提出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始得營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金融機構及其有關人員不得轉讓其經營許可證。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行為將導致金融機構的非法設立或金融業務的非法開展,破壞國家對金融業的監督管理制度,本法因之將其規定為犯罪予以懲治。

本罪的物件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所謂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頒發的允許其經營金融業務的證明檔案。它主要載明審批的依據、被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名稱及審批機構等內容,它是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事經營活動的主要法律依據之一。如果經營物件屬於外匯,由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發給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也是本罪物件的一部分。偽造、變造或轉讓這種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許可證,亦應依本罪治罪。偽造、變造、轉讓其他證明檔案的,不能構成本罪。非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如屬菸草

對於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具體辦理情況,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涉及到當事人非法轉讓的行為,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造成了惡劣的後果的,是需要按照情節嚴重的情況來進行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