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詐騙罪怎麼才證明無罪
1、事實認定錯誤或法律適用錯誤的無罪
(一)客觀方面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二)主客觀方面均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三)屬於民事法律關係調整的範疇,不屬於刑事法律關係調整的範疇
2、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
(一)主觀方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二)客觀方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三)主客觀方面均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四)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沒有形成完整證據鏈,無法排除合理懷疑。
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傳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罪的量刑一般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最高可以處以無期徒刑,而法院想要判處犯罪分子有期徒刑,必須證明犯罪事實清晰以及證據完整,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夠證明證據不足或者是犯罪事實不清晰,那麼就可以證明自己是無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