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獲終身監禁的高官可否申請減刑?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05W)

獲終身監禁的高官可否申請減刑?

一、獲終身監禁的高官可否申請減刑?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1、只適用於嚴重貪汙、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衡量應當適用終身監禁的; [6]

2、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死刑緩刑執行二年期滿的的罪犯,可依法減為無期徒刑;

3、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或假釋。

“終身監禁”相當於“特別死緩”,是在“對非暴力犯罪控制死刑”和“嚴懲貪腐犯罪”之間尋求的一種平衡,“目前對貪汙受賄犯罪打擊力度不減,甚至有所增加。極刑就是死刑立即執行,但是從人道主義、國際死刑潮流以及中國的死刑政策來看,對於死刑的適用是要控制的。終身監禁刑的增加可以讓鉅額貪官死刑可免、死獄不可免。”

二、終身監禁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今後法院系統在懲治重特大貪汙受賄罪犯時,可以考慮從犯罪的時間跨度、次數和數額,為他人謀取利益事項的特徵和對當地或所在單位造成的惡劣影響,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損失情況等三個方面判斷,確定是否適用終身監禁。

“死罪可免活罪難逃”的終身監禁,其所倡導的限制死刑與加重打擊鉅貪巨腐的雙重理念,也必須在司法實踐中把握好適用尺度,杜絕將本應判決死刑的貪賄犯罪分子判處適用終身監禁,杜絕該種刑罰成為高官鉅貪的“免死金牌”。

選擇死刑立即執行方式過重,選擇原有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方式(即死緩二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後允許減刑、假釋)又偏輕,而選擇新增設的死緩附加終身監禁(即死緩二年期滿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則處罰輕重適當。

綜上所述,針對貪汙數額特別絕大並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法院可以對犯罪高官判處死緩,並且在考驗期結束後轉為終身監禁,這樣,其不能辦理減刑,終身在監獄服刑。推出這樣措施,可以打擊貪汙受賄犯罪活動,加強震懾。從制度實施以來,已有多名高官獲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