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侵佔案件公安機關如何處理?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32W)
侵佔案件公安機關如何處理?

一、侵佔案件公安機關如何處理?

侵佔罪按刑法的規定是告訴才處理的,而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的要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不是公安機關管轄的範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十四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1、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2、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4、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5、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二、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物件可以是動產和不動產;可以是有體物,也可以是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體物。至於是否限於私人財物,理論上存在不同觀點。對“他人財物”作限制解釋,排除公共財物,不利於對公共財物的刑法保護。在公共財物臨時委託私人保管的情況下,侵佔公共財物是可能發生的。例如,某國有企業採購員,攜帶鉅款外出採購,借住在朋友家,為防止遺失,暫託朋友保管,該朋友拒不退還,即構成侵佔罪。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合法持有的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是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如無非法佔有的目的,只因某種原因一時不能退還或者不能交出而引起糾紛的,不構成本罪。

首先判斷是否夠成侵佔罪,公安機關對於侵佔罪這類的自訴案件沒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