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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執行異議之訴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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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執行異議之訴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案件執行異議之訴規定是什麼?

刑事案件執行異議之訴規定是針對刑事判決書當中的財產部分,如果案外人認為執行標的自己有相關的權利的話,可以提起訴訟。在執行領域中,執行依據包括髮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以及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中的財產部分,等等。在執行程式中,執行法院根據上述執行依據,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執行措施。如果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請求排除執行的,那麼,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執行過程中,即在執行程式開始後、針對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程式終結前提起。

(二)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經過執行異議審查的前置程式,即執行法院已經作出執行異議審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三)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即要求停止執行或繼續執行。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可以同時提出確權的訴訟請求;申請執行人不能同時提出對執行標的進行確權的訴訟請求。

(四)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

(五)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理由必須是針對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利提出異議,而不是針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

(六)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必須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無關,即執行標的物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所確定的標的物不能是同一標的物。

(七)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即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應當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二、案外執行異議的主體有哪些

1、案外執行異議的主體有案外利害關係人。

2、有主張特定實體權利——所有權或者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的主體,才具有案外人執行異議的主體資格。

在現實生活當中涉及到執行異議制度,主要都是對於民事判決書或者是民事裁定書不符的情況之下,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之訴,但是如果是刑事型別的案件在刑事判決書當中涉及到財產部分的內容也是可以主張權利的,針對這個部分的話,也是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