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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的四個構成條件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8.73K)
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的四個構成條件是什麼?

一、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的四個構成條件是什麼?

犯罪主體是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的人員和單位;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精神藥品的管理制度;主觀方面是故意;客觀方面是違反國家規定,向吸毒者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成癮的精神藥品。非法是指沒有經過國家法律批准或授予的一切行為。

二、如何認定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

1、法律中沒有規定具體數量標準。也就是說原則上只要向吸毒人非法提供毒品,就可構成本罪。但在實踐中,並不是對所有非法提供毒品的行為都定罪,而要綜合全案各種情況,如偶犯、初犯等情況,根據本法的規定,如果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在實踐中,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人員或單位違反規定,向他人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沒有合法的審批手續,但是確實用於醫療、教學、科研的,不屬於犯罪行為,但對於其違法行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理。

3、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毒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347條規定定罪處罰。

三、認定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的主觀行為的內容是什麼?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為人有下列三個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毒品的物件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2、明知對方是用於吸食或注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

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將毒品提供給他人,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以醫療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制度,其犯罪物件是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不是以牟利為目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的人和單位。

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的行為屬於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這種行為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被認定為是一種性質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並且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造成後果的惡劣程度來對犯罪嫌疑人處以不同程度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