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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股利後轉讓股權該怎麼辦?

經營管理 閱讀(3.3W)

一、股權轉讓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分配股利後轉讓股權該怎麼辦?

整體性和不可分割性是股權轉讓最重要特徵,即股權轉讓是股東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讓,新股東完全取代原股東地位,而非部分權利和義務的轉讓。股權轉讓概括性原則決定股權轉讓的法律效果不同於一般財產權的轉讓效果。債權或物權轉讓時,轉讓雙方可約定僅轉讓物權或債權中的一項或部分權能或權利,如約定保留所有權的財產買賣,而股權轉讓則不能有任何保留。同時,股權產生於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社團法人具有一定人合性。因此,股權轉讓須兼顧他人利益。

二、股東轉讓股權意味相應的股利分配請求權也一併轉讓

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享有股利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優先權、退股權、股份轉讓權、股東名冊變更請求權、股票交付請求權等自益權和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共益權。在這眾多權利中,股利分配請求權無疑是股東各項權利的核心。《公司法》第三十五條也明確了股利分配請求權的規定。但是股利分配請求權的實現必須是公司有盈餘時才可能獲得分配,屬於抽象意義上的權利。股東能否實際分配到利潤還要看是否具有公司盈利、股東會是否作出分配決議等前提條件。正是因為股利分配請求權的抽象性,以及在司法實踐實際分割中的相對滯後性,導致股權轉讓後各方對利潤分配發生爭執。

股利分配請求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項權利,與股東身份密切相連。股東轉讓股權後,其股東資格也隨之喪失,附著於股東身份的股利分配請求權也隨之喪失。

三、股權轉讓前已經具體化股利分配請求權原股東可要求分配利潤

如果股東在轉讓股份前,股東會已經通過決議形成了利潤分配方案,此時的分配金額已確定,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已經具體化為股利給付請求權。該股利給付請求權在性質上已經屬於單純之債權,與股份分離而獨立存在,不當然隨同股份轉移於受讓人。因此,此時轉讓股東雖已經喪失股東資格,如轉讓雙方無相反約定,仍可以要求公司給付股利。

綜上所述,股權轉讓最重要的特徵是不可分割性和整體性。在分配股利後轉讓股權的,股利分配請求權也一併轉讓。也就是說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利後,涉及到股權轉讓的,轉讓方就不再享有股利請求權,而是一併轉讓給了受讓方。此時,受讓方作為新的股東,可以要求之前分配的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