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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提出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的步驟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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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提出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的步驟是怎樣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辭職的行為很常見,辭職是由我們自己所提出來的行為,而員工提出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則是僱主和員工雙方的問題。這個總是困擾到很多人,導致很多人不能最大化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下面小編就簡單的闡述一下員工提出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的基本步驟。

一、員工提出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的步驟是怎樣的

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也就是在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工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係,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注意,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但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

2、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這種情形勞動法做了規定。主要有兩種情況: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

3、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4、 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富餘職工辭職勞動關係解除。這種情形,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5、 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係的自然解除。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等情形,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6、 以上幾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或《解除勞動通知書》。

二、辭職和協商解決勞動關係的區別

簡單地說,辭職是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一種雙方解除行為通常情況下,員工辭職,即使單位同意,也是不會被視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本案中的孫先生向公司提出申請,要求公司解除與他的勞動合同,很顯然不是我們通常見到的辭職申請,而是要求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意向申請書的內容如果單純表達自願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就屬於其單方解除合同,即所謂的辭職但是,如果只是表達一種意向,要求公司解除的,則應屬於由員工提出協商解除合同這時,如果用人單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即行解除,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辭職的,企業可以要求其承擔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但需要在員工提出辭職申請30天后雙方的勞動關係方可解除因此,在辭職期間內會有發生其他爭議的風險而由員工提出協商一致解除的,則不能要求員工承擔違約責任,但可以約定即時解除,從而避免因勞動關係尚未終止而發生爭議二者各有利弊,因此,用人單位在處理時,要首先考慮員工是否有非法辭職給企業造成損失,以及其他違約的情況,根據自己的訴求來衡量對待類似孫先生這樣的申請,是按照辭職處理好,還是按照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處理更利於企業利益。

總的來說,辭職是勞動者主動提出的,單方面的一種行為;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則是一種雙方的行為,員工提出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在某種程度上是會被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的,並且會在損害企業利益或合同規定的範圍內進行違約金賠償。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