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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非法證據排除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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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處理的,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審查起訴階段非法證據排除依據是什麼?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1、非法言詞證據:即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審查起訴中,對於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為批准逮捕、提起公訴的根據。

2、非法實物證據:物證、書證的取得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否則,該物證、書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般情況下,由非法證據取證過程中的受害者,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權提出排除非法證據,應當依法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傳統的方式是在審判期間,更多的則採用在法庭審理前提出動議,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不僅適用於審判階段,而且適用於偵查階段、審查批准逮捕和審查起訴階段。

非法證據排除動議可以通過書面或口頭的形式提出,如果是在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後到開庭審判前的一段時間內,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被告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或者辯護律師作出筆錄,並由被告人簽名或者捺指印。如果是在庭審過程中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可以口頭的形式直接向法庭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訴訟的程式中,是有著很多關於證據的規定的,證據的種類也是很多的,比如說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等,但是這些證據的收集以及獲取都是必須合法的,如果是通過非法的方式獲取的,此時是不允許作為定案的根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