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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立功是減輕還是從輕處罰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6.6K)

一、有立功是減輕還是從輕處罰

有立功是減輕還是從輕處罰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現並且經證實的,法院可以依據案情情況酌情減輕、從輕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5條規定: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二、如何認定立功行為

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

據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應當指明具體犯罪事實;據以立功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偵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實際作用。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時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的犯罪事實與查實的犯罪事實不具有關聯性的;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據以立功的線索、材料來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立功:

(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

(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

(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我們發現有的刑事律師在為犯罪分子辯護的過程中,主張犯罪分子有立功情節,以此爭取對其從寬處罰。按照《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可以瞭解到,認定犯罪分子構成立功的,區分不同的情況可以對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當然,即使有立功也不是必須要從寬處罰,這要需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