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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戰時逃避服役罪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31W)

(一)、客體要件

構成戰時逃避服役罪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兵役管理活動。我國憲法規定,依法服兵役,是每個公民的光榮義務。根據兵役法的規定,我國公民不分民族下職業、家庭出身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義務,應徵公民服兵役,是兵役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公民拒絕、逃避服兵役,是對兵役管理制度的侵犯。

(二)、客觀要件

本罪表現為在戰時拒絕、逃避服兵役,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地可從以下幾方面理解:

1、這種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若在平時則不構成本罪。所謂“戰時”,即戰爭時期。決定戰時與否的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決定武裝力量是否處於戰時狀態的職權,由相關的部門人員行使。

2、必須具有拒絕、逃避服兵役的行為。拒絕服役,是指拒不接受服兵役。包括拒不服兵役和抗拒服兵役。逃避服役,是指以某種行為或虛假理由躲避服兵役。手段多樣,如自傷身體,僱用或讓他人冒名頂替;裝病、裝殘及偽裝其他身體不合格條件等。

3、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可見,情節嚴重與否,是劃分本罪與非罪的標準。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多次拒絕、逃避服兵役;組織、煽動他人拒絕、逃避兵役;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拒絕服兵役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本罪主體一般是年滿18週歲的公民。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一般是為了逃避服役,犯罪動機則多為貪生怕死、怕苦怕累 。

綜合上面所說的,戰時而逃避服役的行為已違反了國家對兵役管理的規定,只要造成情形嚴重的,那麼就可以按刑事條款來進行判決,執法人員就會從各個構成要件來進行確定,只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那麼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