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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執行的機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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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執行的機關是什麼?

一、緩刑執行的機關是什麼?

緩刑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所在單位和基層組織應當協助、配合,決不是代替公安機關執行緩刑考察工作。

緩刑考察在要求被宣告執行緩刑的犯罪分子應遵守前面規定的內容外,重點是考察犯罪分子在緩刑考察期內是否有新的犯罪行為,是否還有漏罪及是否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這些工作只有公安機關有權執行,所在單位和組織是無權行使的。

緩刑的執行方式是什麼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來判處的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於兩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來判處的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於1年。在緩刑考驗期內,如果被緩刑的罪犯沒有再犯新罪也未違反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原判決,對該犯罪分子新犯的罪或者發現的漏罪作出判決,數罪併罰重新決定對其執行的刑罰。如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判緩刑的條件

緩刑是有條件的對原判刑期不執行,因此,緩刑應符合下列條件:

(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為累犯是因犯罪被處以刑罰以後再法定的時間以內的再次犯罪,其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都較大,而其他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則是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性不大、個人的人身危險性也不大,實行緩刑對社會穩定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2)實行緩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會。罪犯是否再危害社會,除刑法自身的威懾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決於犯罪分子自身對所犯罪行的認罪、悔罪表現和犯罪情節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對自身的犯罪沒有認識、沒有悔罪表現,肯定會再次危害社會,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節嚴重、手段惡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 下,也不能實用緩刑,因為他們有可能再次危害社會。

緩刑實用的上述二個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緩刑,正確適用緩刑的條件,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對正在準備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懾力,充分發揮刑法的打擊犯罪、懲罰犯罪的作用。

緩刑在法理上不存在“爭取”的說法,必須嚴格按照案件情況以上述適用條件來決定,但如果是存在可緩可不緩的臨近點,有些工作就需要做了。

緩刑對於那些被已經確定有確鑿的證據罪犯來說是一種非常輕的處罰了,如果緩刑的判決下來之後就需要讓公安機關隨時跟蹤執行,以免罪犯在緩刑期間會發生更加嚴重的罪行而達不到原本處罰的目的,但是緩刑並不是所有人的都可以申請的,而是由嚴格的標準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