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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是在戶口所在地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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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外執行是在戶口所在地執行嗎?

監外執行是在戶口所在地執行嗎?

監外執行是在戶口所在地執行的,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刑罰,可暫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並由罪犯原屬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協助監督的一種特殊刑罰執行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檔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二、法條規定,

第二百一十五條 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一十六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應當及時通知監獄。

在當代社會,國家對於罪犯的相關權利還是非常維護的,比如說有一些懷孕的婦女不能夠在監獄裡面執行相關的刑法,那麼這個時候在符合條件情況之下可以申請監外執行,當然這種罪犯的話,他所犯的罪行也是比較輕微的,不至於給社會產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