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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必要條件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45W)
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必要條件是什麼

一、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必要條件是什麼

1、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

2、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3、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4、客觀方面表現為: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上述四種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參照上述四種行為進行法定刑的升格適用。

二、尋釁滋事輕傷2級怎麼判

根據法律規定,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涉嫌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按照規定來看,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行為人治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