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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介紹賣淫案辯護詞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無罪辯護 閱讀(2.99W)

一、容留介紹賣淫案辯護詞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容留介紹賣淫案辯護詞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標題。可寫"關於×××(人)××××案的辯護詞"。

(二)前言

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說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瞭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訊等(多限於律師)。在前言的最後,可概括說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

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認罪態度主要是根據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五)寫明辯護人姓名,並註明具體日期。

二、容留介紹賣淫的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實除了容留介紹賣淫案件之外,其他刑事案件的辯護詞也是這麼寫的,但每一篇辯護詞的辯護理由其實沒有任何的參考性。即便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質已經非常惡劣,但作為辯護人來講,其本質工作就是為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