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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察院批捕是否適用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 閱讀(1.91W)

在檢察院批捕後,如果是犯罪行為較輕的,是可以進行取保候審,可以對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取保候審措施。
但是,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被檢察院批捕是否適用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