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批捕後,是否可以取保候審
1、檢察院批捕後,一般公安機關會立即逮捕行為人,但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被取保候審。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期間被告要遵守哪些規定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2、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綜上所述,檢察院對嫌疑人批捕,基本是判斷犯罪事實比較清楚,如果嫌疑人患病或者是懷有身孕不適合關押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採取取保候審等方式。作為嫌疑人的家屬或者代理律師,在其被拘留期間就可以提出要求,繳納一筆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