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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限制減刑物件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77W)

死緩限制減刑物件有哪些

一、死緩限制減刑物件有哪些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綁架、放 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只有對符合該情形的案件,並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執行的,才可以考慮同時限制減刑。因其他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一律不得限制減刑。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列舉的7種具體犯罪中,沒有故意傷害罪。對於單獨犯或者共同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不得判處死緩限制減刑,但如果被告人繫累犯或者故意傷害行為屬於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可以對被告人同時決定限制減刑。

判處死緩並限制減刑,實際上已成為介於死刑立即執行與單純死刑緩期執行之間的過渡刑罰,是為不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設定的替代措施,其適用物件實質是那些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本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因具有法定或者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偏重,但判處普通死刑緩期執行又偏輕的罪犯。

二、罪犯申請減刑要符合怎樣的條件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所以並不是所有的死緩都能申請減刑,如果是不是上述所講的那些情況,那麼就一律不能申請死緩減刑,當然在實際生活中也只是觸犯了相關法律法規的人才會受到法律的處罰,如果大家都遵紀守法,就自然的不會出現類似的情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