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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確定犯罪人年齡怎麼處理?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25W)

無法確定犯罪人年齡怎麼處理?

刑事責任年齡是判斷犯罪分子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的一個重要根據。刑法規定了有無刑事責任年齡、限制刑事責任年齡、完全刑事責任年齡這三種。在司法實踐中無法確定犯罪人年齡時應該怎樣處理?詳情請看下文。

無法確定犯罪人年齡怎麼辦

一些被告人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情況,檢察機關以其自報的姓名和年齡起訴到法院的,等等。《解釋》第4條專門針對被告人年齡“確實無法查明的”情形應當如何處理作出規定,作為對《解釋》第3條的補充。

《解釋》第4條區分了兩種情形作出規定:

第一種情況是該條第1款規定的“對於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中責任年齡。”準確適用該款應注意把握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在採取了所有手段和措施的情況下,仍然無法查明被告人年齡,屬於年齡“確實無法查明”的,才可以適用該規定。需要補充說明的是,目前很多司法機關採取為被告人進行骨齡鑑定的做法。對於骨齡鑑定結論能夠確定被告人年齡的,骨齡鑑定結論就可以作為重要依據。但是,有時骨齡鑑定結論只能測度出一個年齡區間,不能確定被告人的具體年齡,在這種情況下,骨齡鑑定結論就只能作為輔助性的參考證據材料。例:我庭剛審理的一名自報姓名叫王翔的人。去年在長春體育場作的骨齡鑑定為17.6歲,他自報的是1988年12月29日,按這個計算不到18週歲,但按骨齡已滿18週歲2個月。

2、確實無法查明的年齡涉及是否已滿14週歲、已滿16週歲、已滿18週歲這三個重要年齡點的。主要是考慮到,這三個年齡點關係到未成年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應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甚至涉及能否適用死刑的問題。為此,從充分保護人權的角度出發,在涉及這三個年齡界點確實無法查清的,適用推定原則。

3、應當從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對其年齡作出推定,一般可以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則推定被告人年齡,以避免對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追究了刑事責任,或者對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判處了死刑等情況。例:省院刑庭同志講到一起少年犯案件,綏化一中學生過18歲生日,吃完晚飯去酒吧,與他人發生衝突,把人殺了,爭議焦點是實施殺人行為是半夜12點前呢,還是12點後沒有相關證據證實,最後按12點前,也就是不滿18週歲,沒判死刑。

第二種情況是《解釋》第4條第2款規定的“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中責任年齡,但是無法準確查明被告人具體出生日期的,應當認定其已經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適用該條應當注意:

1、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在實施被指控犯罪時已滿14、16或者18週歲,但被告人具體出生日期確實無法查清。

2、這種情況下不應因被告人的準確年齡確實無法查清,而過分拖延案件的審理,而應當根據有充分證據證明的該被告人所處的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段,依法對其定罪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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