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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無法確定責任人如何處理?

高空墜物 閱讀(3.06W)

高空墜物無法確定直接責任人的情況下,作為受害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由有可能加害的該墜物了的建築物的使用人給予補償,法院會利用舉證責任制度對有可能進行高空墜物的行為的人來進行相應的審判然後做出相應的審判結果。

高空墜物無法確定責任人如何處理?

根據《民法典》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也就是說,如果找不到確定的侵權人,高空墜物無法確定責任人可以由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現實中要求全部使用建築物的人承擔補償責任,即使最終勝訴也可能執行難度大,加上先行該法規爭議較大,所以在處理該問題的時候建議能找個高空拋物傷人專業的律師諮詢一下,商量下該如何應對。

舉證責任,一般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都由原告承擔,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誰主張,誰舉證",即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舉證不能或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的,當事人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只有某些特殊侵權行為才存在"舉證責任倒置"(即由被告舉證)的情形。過錯認定原則的特殊性在於舉證責任的倒置,即損害事實發生後,受害人無須提供加害人有過錯的證據,而由加害人承擔其無過錯的舉證責任。加害人須提出其不承擔責任的無過錯理由,如果提不出理由或理由不能成立,即指定其有過錯,並因而承擔民事責任。

我們國家規定的是有舉證責任的,有的時候確實無法找到正確的肇事人,對於這樣的情況我們是可以在向法院尋求幫助的,法院會利用舉證責任制度對可能進行高空墜物的人來進行相應的審判然後做出相應的結果。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對於高空墜物無法確定直接責任人怎麼處理的問題我國的規定是有舉證責任的,當確實無法找到正確的肇事人的時候我們是可以在向法院尋求幫助的,法院會利用舉證責任制度對有可能進行高空墜物的行為的人來進行相應的審判然後做出相應的審判結果。

高空拋物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包括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和從建築物上墜落物品兩種行為,一般情況下很難確定具體是由誰造成的,或者確認是誰拋棄的物品。法律為了保護受害人,對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做了規定。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賠償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補償原則,實際發生多少損失,則獲得多少賠償。受害人不能因損失而得到額外收益。

拋物人明確的高空拋物案件,由拋物人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拋物人不明確的高空拋物案件,如果物業公司沒有盡到管理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沒有張貼禁止高空拋物的通知及醒目標識;拋物人不明確,但可以確定一個具體範圍的,則所有可能實施拋物行為的人應當共同承擔被害人的損失。

高樓墜物傷害案件應適用相關的規定,屬於特殊侵權的民事糾紛案件,其責任人是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應將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列為被告。司法實踐中,在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確的情形下是好解決的,也不會發生爭議;但如果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無法確定,本條適用上就遇到了困難。